(2017)苏0591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733无锡田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海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田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海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田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远冬。被执行人:苏州海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晓钢。申请执行人无锡田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海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海硕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海硕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12.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