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石英、黄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石英,黄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姜石英,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黄春青,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817号姜石英与黄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石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谭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