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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赖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赖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442号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591292869。法定代表人:刘爱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雄(公司职员),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赖春华,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赖春华已缴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怡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