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明生与董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生,董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575号原告:赵明生,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村民。委托代理人:连向东,男,武安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英强,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南百泉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冯鑫玉,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明生与被告董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赵明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生撤回对被告董英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赵明生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