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任伟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伟,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伟,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辉,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任伟因与上诉人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2015号[一审判决将案号误写为(2015)丰民初字第1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任伟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中润发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中润发公司负担,而一审法院除判决中润发公司退还购车款外,另行判决中润发公司向任伟赔偿车辆购置税、装饰费等,一审判决超出任伟的诉讼请求。此外,任伟向中润发公司所付款项是否全部用于支付购车款还是用于支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装饰费等,一审法院未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2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君审 判 员  石东代理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