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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赵宏图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地直属工作处不当得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赵宏图,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地直属工作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民初426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赵宏图,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赵宏图,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涵,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苑超,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地直属工作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薛晓鹏,职务不详。 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赵宏图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地直属工作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赵宏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赵宏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0326.50元,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仅主张9000元,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9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25元,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301.5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赵宏图负担,余款10301.50元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宏图招待所、赵宏图。 审判员  谷丽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