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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与黄文、陈兆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黄文,陈兆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642号之一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经营者:阮柏凑,男,1963年6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飞、林忠光,分别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文,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瑶族。被告:陈兆凤,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诉被告黄文、陈兆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罗坑威隆饲料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0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168.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明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