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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占虎与杨子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虎,杨子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618号原告:杨占虎,男,1982年6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杨子孝,男,1965年8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虎诉杨子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子孝的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侵犯或者影响到其他被告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虎撤回对被告杨子孝的诉讼。审 判 长  郭慧萍审 判 员  杜卫军人民陪审员  马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