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占虎与杨子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虎,杨子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618号原告:杨占虎,男,1982年6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杨子孝,男,1965年8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虎诉杨子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子孝的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侵犯或者影响到其他被告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虎撤回对被告杨子孝的诉讼。审 判 长 郭慧萍审 判 员 杜卫军人民陪审员 马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