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漳浦县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蔡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蔡觉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787号原告:漳浦县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漳浦县旧镇镇青年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623066566533G。法定代表人:蔡春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觉远,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漳浦县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蔡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添福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李淑芬、被告蔡觉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添福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觉远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算至2017年1月22日止为1500元)。2、判令蔡觉远支付违约金4000元,3、判令蔡觉远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代理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蔡觉远因需用资金周转,于2016年8月23日向添福合作社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六十天,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逾期还款,愿意承担20%的违约金及债权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讨款费用,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添福合作社收执。现经添福合作社多次催讨,蔡觉远未能偿还。蔡觉远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其已向添福合作社交纳了2016年9月份的利息,因此利息应从2016年10月份起算,且违约金及律师费不应由其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觉远于2016年8月23日向添福合作社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六十天,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至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逾期还款,愿意承担20%的违约金及债权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讨款费用。借款后,蔡觉远支付了2016年9月份的利息款300元。现经添福合作社催讨,蔡觉远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添福合作社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为据。经质证,蔡觉远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庭审审查,上述借条的内容真实,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本院认为,蔡觉远向添福合作社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蔡觉远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偿还所欠借款,已构成违约。添福合作社主张蔡觉远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因蔡觉远已支付了2016年9月份的利息款300元,该部分应予以扣除,其余部分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对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因蔡觉远未能及时还款,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逾期承担20%的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此,添福合作社主张蔡觉远支付违约金4000元,应调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关于律师诉讼代理费部分的诉讼请求,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蔡觉远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支付给添福合作社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但因添福合作社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支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觉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二、蔡觉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添福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84元,由蔡觉远负担1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志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