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明建与郭春光、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建,郭春光,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49-2号原告:胡明建,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凯,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春光,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申军,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建诉被告郭春光、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明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73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0732元,由原告胡明建负担。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峥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