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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郭祖荣、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郭祖荣,刘某,王巧红,刘国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2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下称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祖荣,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郭祖荣(系刘某母亲),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巧红,女,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刘国成,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与被告郭祖荣、刘某、王巧红、刘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被告郭祖荣、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郭祖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巧红、刘国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郭祖荣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6719.98元,利息8256.6元,合计264976.58元(截止到2017年1月16日),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之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3.判令拍卖、变卖郭祖荣与刘立扬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某的房屋,对上述款项予以优先受偿。4.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郭祖荣与刘立扬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9日,郭祖荣、刘立扬因购房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于2013年3月19日,郭祖荣与刘立扬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8万元,郭祖荣与刘立扬以两人共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某房屋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4月15日,原告依刘立扬的申请,依约发放了28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二十年。2016年9月25日,刘立扬因病逝世,继承人为其妻郭祖荣、其女刘某、其母王巧红、其父刘国成。后郭祖荣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截止2017年1月16日,郭祖荣累计欠原告借款本金256719.98元,利息8256.6元,合计264976.5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郭祖荣、刘某承认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还款,但其现在实在困难,在当学徒,一个月1500元。刘立扬的钱都被其亲友卷走。郭祖荣和刘立扬、刘某的低保费都在刘立扬父母那。郭祖荣和刘某就靠郭祖荣1500元的工资生活。王巧红、刘国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一、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与刘立扬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刘立扬借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约还款,应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郭祖荣、刘立扬未按期还款,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二、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已对刘立扬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某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王巧红、刘国成已经继承了刘立扬的遗产,故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要求刘某、王巧红、刘国成共同归还本案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待有证据后,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可另行起诉。综上,借款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郭祖荣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部分。二、郭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256719.98元、借款利息8256.6元,合计264976.58元。三、郭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拖欠的借款本金256719.9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对折价、拍卖或变卖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某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对刘某、王巧红、刘国成的诉讼请求。郭祖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7.5元,由郭祖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