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恢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周建委、刘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周建委,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郭琦,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系辽宁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建委,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周建委、刘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案涉抵押不动产被执行人周建委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花溪园14号13层2号房屋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后,经申请人申请,我院裁定将案涉抵押不动产作价人民币40.3264万元抵偿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抵顶本案的等额债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