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699号原告:王文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九,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彝族,系原告妻子,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锦江国际19F-21F。负责人:张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文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王文强承担。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