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诉王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曾志伟,王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639号原告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1小区看守所北门第三间。经营者:曾新兵,1972年8月23出生,汉族,系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总经理,住XX小区XX栋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霞,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员工,住XX园小区XX栋XX号。被告:曾志伟,男,约45岁,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强,男,约4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6小区153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与王强、曾志伟、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暂无法提供被告曾志伟、王强确切地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待以后查找到被告确切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撤诉。本案受理费206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送达费90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天雨建材店负担(已付)。审判员 孙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