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金良、程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良,程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良,绰号“猴子”,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景德镇市,家住景德镇市。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因景德镇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患严重疾病于2016年6月25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程建,绰号“矮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良、程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良、程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金良、程建因无钱购买毒品,相约到景德镇市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盗窃电动车。2017年2月4日上午10点多钟,由程建望风,陈金良将一辆紫色新蕾牌电动车的龙头锁弄断,然后由程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赃款被二人平分购买了毒品。2017年2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金良、程建再次来到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由程建望风,陈金良将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的龙头锁弄断,然后推到对面都建小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车辆被追缴退回给了失主。经鉴定,所盗二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44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叶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金良、程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金良、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良、程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金良、程建因无钱购买毒品,相约合伙盗窃电动车。2017年2月4日上午10时许,由程建望风,陈金良将一辆停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紫色新蕾牌电动车的龙头锁弄断后盗走,之后由程建将盗来的电动车卖给了他人,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紫色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5元。2017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金良、程建再次来到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由程建望风,陈金良将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的龙头锁弄断,然后推到超市对面的都建小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车辆被追缴退回给了失主。经鉴定,被盗黑色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的报案陈述:(1)失主邹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7年2月4日上午10时5分许,其停在景德镇市华润万家超市门口的紫色新蕾牌电动车被盗,电动车上还装了一个紫色雨棚。(2)失主叶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30分许,其将一辆牌照为XXXXX的黑色新蕾牌电动车停在景德镇市华润万家超市门口。11时20分左右,其从超市出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金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4日,因没有钱吸食毒品,其和程建约好一起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偷电动车。当天上午10时许,其看到一妇女将一辆紫色带雨棚的电动车停在超市门口,趁人不注意时上前弄断电动车龙头锁将车推走,程建在边上望风,后面程建就将车卖掉买了毒品;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其和程建再次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同样由程建望风,其采取弄断电动车龙头锁的方式,盗得一辆黑色电动车,之后其将车推到超市对面的都建小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被告人程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4日,因没有钱吸食毒品,其和陈金良约好一起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偷电动车。当天上午10时许,其二人看到一妇女将一辆紫色带雨棚的电动车停在超市门口,遂由其望风,陈金良上前弄断电动车龙头锁,然后推走,由其将电动车卖掉了,赃款二人平分;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其和陈金良再次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华润万家超市门口,同样由其望风,陈金良采取弄断电动车龙头锁的方式,盗得一辆黑色电动车,之后其赶到二人约好的见面地点都建小区时,发现有警察,其就逃离了。3.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2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金良处扣押一辆牌照为XXXXX的新蕾牌电动车,该车于同日发还失主叶某。(2)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金良指认盗窃的牌照为XXXXX的黑色电动车,指认二次盗窃电动车的现场;被告人程建指认二次盗窃电动车的现场。(3)购买电动车收据,证实失主邹某、叶某购买了新蕾牌电动车的事实。(4)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6日在景德镇市都建小区抓获被告人陈金良,于2017年2月18日晚在景德镇市曙光路抓获被告人程建。(5)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罚金缴纳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陈金良于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患严重疾病于2016年6月25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尚未缴纳。被告人程建于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金良、程建的具体身份情况。4.鉴定意见:(1)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金良、程建被抓获后,取快速检测试剂(吗啡类)进行检验,二被告人的检测样本均呈阳性,系吸毒人员,且被认定为吸毒严重成瘾;(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黑色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被盗的紫色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5元。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陈金良、程建两次合伙盗窃他人电动车的事实,应予确认。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良、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电动车二辆,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4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良曾于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还于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患严重疾病于2016年6月25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尚有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十九天及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有执行,应对本次所犯盗窃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本次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建曾于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金良、程建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十九天及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仔君人民陪审员  胡宁云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