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姬克虎与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克虎,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姬克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代理人沈剑,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08号恒佳好世界大酒店9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9749978-4。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姬克虎与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姬克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