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官源、官光忠等与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泗洋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源,官光忠,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泗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官源,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官光忠,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光武,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系原告官源的儿子,系原告官光忠的哥哥。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泗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泗洋村委会),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泗洋村,组织机构代码51251534-X。法定代表人:官金凤,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官源、官光忠诉被告泗洋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官源、官光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官源、官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官源、官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官源、官光忠负担。审 判 长 周 庆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