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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王志坚、陈冰峰、周少湧、翟霞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王志坚,陈冰峰,周少湧,翟霞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761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村。代表人:叶水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林,男,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武桂,男,该社职员。被告:王志坚,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冰峰,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少湧,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翟霞婷,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被告王志坚、陈冰峰、周少湧、翟霞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