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与雷宁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雷宁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349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张金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隆,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宁贵,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雷宁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12日,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余下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西分公司。审 判 长 刘柳恩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人民陪审员 蓝汉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麦琼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