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韩贵荣与籍波、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荣,籍波,王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53号原告:韩贵荣,女,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籍波,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王立成,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荣诉被告籍波、王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立成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立成名下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