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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宝宁、姜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宝宁,姜彬,孙立超,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44号申请人:赵宝宁。被申请人:姜彬。被申请人:孙立超。被申请人:李青。申请人赵宝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姜彬、孙立超、李青在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赵宝宁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