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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李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李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601号原告:王斌,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江,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芳,女,约34岁,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王斌与被告李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