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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小波与被执行人张家峰、孙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小波,张家峰,孙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汤小波,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家峰,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孙传华,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3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