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芳、王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国芳,王六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36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向前,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国芳,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王六林,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芳、王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吴国芳、王六林负担。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雨书 记 员 余鑫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