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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圣华与李守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圣华,李守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46号原告杨圣华,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李守瑛,女,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杨圣华诉李守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圣华撤回对被告李守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杨圣华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