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圣华与李守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圣华,李守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46号原告杨圣华,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李守瑛,女,汉族,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杨圣华诉李守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圣华撤回对被告李守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杨圣华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