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岩某甲、岩某乙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甲,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4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岩某乙。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4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岩某甲介绍岩某丙(另案处理)跟他人购买900公斤黑心树原木,获利5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向许某(另案处理)出售120公斤黑心树原木,获利500元。上述查获的原木计50件,分为二组进行鉴定,一组45件原木,二组5件原木,鉴定结果为一组中8号、15号、39号以及二组全部5件原木,系蝶形花亚科黑黄檀,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余的原木,经鉴定系豆科蝶形花亚科斜叶黄檀,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50件蝶形花亚科原木,其中8件原木属于蝶形花亚科黑黄檀,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制品追究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岩某甲联系介绍岩某丙(另案处理)跟他人购买了45件共900公斤黑心树原木,获利500元。经鉴定,该45件原木中3件系蝶形花亚科黑黄檀,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余42件原木系蝶形花亚科斜叶黄檀,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5年9月,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向许某(另案处理)出售5件共120公斤黑心树原木,获利500元。经鉴定,该5件原木系蝶形花亚科黑黄檀,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民警工作中发现,于2015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出售黑心树的犯罪事实,后民警于2015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传唤到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的事实和经过。4、鉴定聘请书、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木材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查获的50件原木,一组45件原木,二组5件原木,一组中8号、15号、39号以及二组全部原木系黑黄檀,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余的原木系豆科蝶形花亚科斜叶黄檀,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侦查机关已经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岩某乙、岩某甲。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岩某甲对其出售给岩某丙的原木进行辨认;证实被告人岩某乙对其出售给许某的黑心树原木进行辨认的情况;证实证人岩某丙对其向被告人岩某甲收购的原木及出售原木给自己的人进行辨认的情况;证实证人许某对其向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收购的原木及出售原木给自己的人进行辨认的情况。6、证人岩某丙的证言,证实证人岩某丙向被告人岩某甲收购过900公斤稿子树原木的事实及经过。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证人许某向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购买过120公斤黑心树原木的事实及经过。8、被告人岩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向许某出售5件共120公斤黑心树原木,获利500元的事实和经过。9、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岩某甲介绍联系岩某丙跟他人购买了900公斤黑心树原木,获利5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向许某出售5件共120公斤黑心树原木,获利500元的事实与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其中岩某甲出售8件,岩某乙出售5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甲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岩某乙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岩学斌人民陪审员 仲玉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麟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