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22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曹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某,女,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广全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