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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左素珍与邱磊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素珍,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左素珍,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邱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左素珍与被执行人邱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素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邱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5,298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5,298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邱磊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汉盈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颢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