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891李庆福与张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福,张正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891号原告:李庆福。被告:张正浩。原告李庆福与被告张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庆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