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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891李庆福与张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福,张正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891号原告:李庆福。被告:张正浩。原告李庆福与被告张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庆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