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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葫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振岐于201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