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子君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仁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子君,吴继红,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846号原告:丁子君,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继红,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011号。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4号楼西侧新地号街道。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国志,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子君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仁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子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子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丁子君负担。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