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市幸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市幸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20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29幢。负责人:徐建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系申请人职工。被申请人:衢州市幸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衢州市幸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晟轴承有限公司、衢州亚士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龙、李晨、王东风、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衢州市幸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辉埠新区常辉公路东侧房地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市幸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辉埠新区常辉公路东侧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F20150001657、F20150001659;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山国用(2015)第00752号;保全价值:3000000元),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衢州市幸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