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长江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长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长江,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2013年8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长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豫1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长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审被告人段长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长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段长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长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长江撤回上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胜利审判员 李立宏审判员 邓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