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民终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秋山、贵州盛财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秋山,贵州盛财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邓居雄,刘智渊,邓子健,陈志环,吴京懋,马晓春,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兴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袁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山,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盛财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23号富中才智中心1幢13层6号。法定代表人:邓居雄,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E区8栋12层18号。法定代表人:朱洪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居雄,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智渊,男,土家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子健,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环,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京懋,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春,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20号信合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徐小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4号(向阳)。法定代表人:叶树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文,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军,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6566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开发区兴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伟家具城内。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事实代理人:陈锋,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01094276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昌星,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王秋山与被上诉人贵州盛财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邓居雄、刘智渊、邓子健、陈志环、吴京懋、马晓春、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兴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袁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退还王秋山。审判长 李 广审判员 余 鑫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仁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