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民委员会与梨树县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梨树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民委员会,梨树县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梨树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41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洪军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王福生,男,汉族1950年4月12日生,现住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组。被告:梨树县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德富职务:厂长。被告:梨树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敬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生梨树县小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民委员会诉梨树县宏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梨树县小城子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位于小城子镇新农村二队沼泽废弃地开发回填变成耕地,建起了厂房。1990年建起冷饮厂,1992年至2002年一直被小城子镇国土资源所、城建所开发黄牛交易市场。1992年小城子镇国土资源所、城建所为二里届村代交100000元统筹提留款,后由转入宏兴机械制造厂。2002年8月17日小城子镇政府以化解村级债务为由作出《转账据》,以二里界村委会拖欠镇政府提留款128403.37元,把二里界村黄牛交易市场划为小城子镇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6日小城子镇政府有把黄牛交易市场转卖给宏兴机械制造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2002年8月17日作出的《转账据》无效;2确认小城子镇政府与梨树县宏兴机械制造厂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契约无效。开庭审理时,原告代理人称在小城子镇政府未将争议的土地出售前原告即对争议的土地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称原告村民委员会对争议的土地始终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由于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就争议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且该土地权属系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买卖合同的效力无法确认,应待有关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确权后,原告方可另行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沐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