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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海方与王春姣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方,王春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54号申请人刘海方,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春姣,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海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海方称,2016年期间,被申请人王春姣在申请人刘海方轮胎门市部更换汽车轮胎,共欠轮胎款5865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款今未给付。故要求被申请人王春姣给付申请人刘海方轮胎款5865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春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海方轮胎款586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春姣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刘海方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