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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卫英、陈兰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英,陈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英,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兰春,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卫英与陈兰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兰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卫英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兰春退还租金及押金73424.6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3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兰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兰春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卫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兰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卫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