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申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莫方德、德阳市就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莫方德,德阳市就业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申3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方德,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就业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南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林,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靳钊军,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沱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强,局长。再审申请人莫方德因诉德阳市就业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超越权限向企业任职、任命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行终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方德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新证据证明德阳市就业局从设立以来就是事业编制,是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二级局,没有对内、对外人事任免资格,证明该局1991年3月20日任命孙全发为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总经理一职,属无效任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认为,1991年3月,德阳市计划委员会向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作出《关于同意建立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的批复》,载明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直属企业,由该局领导。同月,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作出德市就(91)18号《关于孙全发同志任职的通知》,由孙全发兼任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总经理。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第六十一条规定“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未规定企业或企业职工对任免厂长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莫方德请求法院撤销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德市就(91)18号《关于孙全发同志任职的通知》,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莫方德曾就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4月1日为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注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已作出(2006)川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现莫方德起诉请求撤销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4月1日为德阳劳动防护用品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全发的核准登记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对企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定代表人系企业登记事项之一,莫方德的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而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综上,莫方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方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