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青兰与石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青兰,石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青兰,女,1967年1月27日生。被执行人:石雪萍,女,1970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青兰与被执行人石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雪萍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雪萍名下存款206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松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睿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