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立伟与王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伟,王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186号申请人:刘立伟,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王劲松,男,1972年10月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乌兰浩特市。原告刘立伟诉被告王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立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劲松(身份证号为×××)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6600.00元,李桂英用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1500025****X)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劲松(身份证号为×××)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存款26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乌丽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