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小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04号原告:江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区物华路55号1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0915-5。法定代表人:邱锋,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抱华,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陈光荣,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江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因原告江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此纠纷,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梦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多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