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甲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巴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104号被告人甲巴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昭觉县。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巴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雷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甲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从一名叫“五各”的妇女处购买了价值35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准备用于自己吸食。随即,被告人甲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金燕大酒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丢弃在地上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1坨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14.55克。另查明,被告人甲巴某某于2011年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被告人甲巴某某尿检记录,(2011)中区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甲巴某某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甲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甲巴某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甲巴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非法持有毒品,系毒品再犯,且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甲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甲巴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瓦其拉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色日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