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春花与樊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花,樊道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3686号原告:胡春花,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樊道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现住址同上,原告胡春花与被告裴锦东、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胡春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春花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