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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左洋与张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洋,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左洋,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无业,住锦州市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洋与被执行人张磊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现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张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刑终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