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银之与单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银之,单斌,济南市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95号之一申请人张银之,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单斌,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济南市长久物流有限公司,驻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西。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95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单斌驾驶的济南市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596**(临)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单斌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单斌驾驶的济南市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596**(临)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