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薛勇与刘玉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勇,刘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薛勇被执行人刘玉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勇于2017年2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玉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届时被执行人刘玉娥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了和解,被执行人刘玉娥将型号为BMW7254JL(BMW523LI)、车牌号为黑E399**的宝马轿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薛勇名下。申请执行人薛勇向法院申请撤销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