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新娟、斯晓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新娟,斯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再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龚新娟,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斯晓明,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原告龚新娟与原审被告斯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782民初165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龚新娟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浙0782民申1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11日,再审申请人龚新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审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龚新娟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龚新娟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590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再审申请人龚新娟负担。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