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浪波与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浪波,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425号原告陈浪波,男,汉族,1989年6月8日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法定代表人薛礼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浪波与被告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浪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浪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陈浪波承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