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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浪波与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浪波,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425号原告陈浪波,男,汉族,1989年6月8日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法定代表人薛礼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浪波与被告贵州闽兴豪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浪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浪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陈浪波承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