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331号原告:**公司,住所地岳阳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汉族,住岳阳市。原告**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益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