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洪秀与被执行人于瑞芝、徐志刚、徐香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秀,于瑞芝,徐志刚,徐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21执6号申请执行人徐洪秀,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军民社区。被执行人于瑞芝,女,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商业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商业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徐香宁,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商业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秀与被执行人于瑞芝、徐志刚、徐香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洪秀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12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